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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t證照 在 林國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IV患者免告知救護員 消防署批:以後誰敢救?
2017年06月22日
鳳凰志工救護HIV患者沾到血事後才知 衛福部:依規定不必告知
衛福部日前發函回覆消防署,救護技術員(EMT)不屬醫事人員,患者無義務告知本身病情。(孟祥傑翻攝)
鳳凰志工救護HIV患者沾到血事後才知 衛福部:依規定不必告知
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發文質疑衛福部認定HIV患者不必告知救護人員病情的回函。(孟祥傑翻攝)
花蓮縣1名擁有救護技術員(EMT)證照的鳳凰志工,日前救護1名病患時,手上傷口疑似接觸患者血液,事後接獲醫院通知該患者為HIV感染者,花蓮縣消防局發函衛福部請教相關規範後,衛福部回函表示依法規,EMT不屬醫事人員,患者無告知病情的義務,消防署今表示不認同回函,表示將與衛福部討論修法,將救護人員納入醫事人員,保障救護人員安全。
批批踢實業坊昨晚有網友貼文表示,「衛福部說HIV患者不必告知救護人員」,並附上1張衛福部發函給消防署與花蓮縣消防局的公文,指「HIV感染者於醫療機構治療時,應有告知病情義務,但不含到院前緊急救護過程」,另引用醫療法條文表示醫事人員不包括救護技術員(EMT)。
消防署今天表示,第一線救護人員都是為了救人才趕赴現場,經常置身不確定的危險中,這名志工日前在救護過程中,傷口不慎接觸到HIV患者血液,但當時完全不知情,事後醫院抽血檢查後發現患者為HIV感染者,才趕緊通報消防局及志工,花蓮縣消防局才會發函請教衛福部疾管署相關規範,希望救護工作安全能獲得合理保障。
據了解,該志工已前往醫院抽血檢查,雖然為HIV陰性反應,但因HIV潛伏期長,仍必須長期追蹤觀察,已讓該志工及許多第一線救護人員相當恐懼和無奈。
不料衛福部疾管署本月13日回函解釋內容,竟是搬出醫療法認定患者不必告知救護人員患有HIV,消防署不滿表示,若志工因此染病,將導致求助無門,「這樣以後誰敢去救人?」
不少基層警、義消及救護志工質疑,因衛福部疾管署認定救護人員不屬醫療法內規定的醫事人員,不能從事醫療行為,是否以後救護人員到現場,即使患者生命垂危,也不能進行急救,必須通知並等候醫院醫師或護理師趕來,「大家只能眼睜睜看著患者生命流逝?」
(中時)
emt證照 在 雪羊視界 Vision of a Snow ram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看到了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草案相關新聞,只看標題會感受到此法立意良善、欲改善現有山難救災體制的缺失與民眾準備心態的不足,令人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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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評論針對的是第一版,也就是被該篇新聞所刊登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為避免誤會再起,特此進行文章修正與加註。
而在第一版草案公開以後,收到眾多訊息回饋與協調的台中市消防局已已將各方意見再予以修正,如附連結資料:
本條例並未規定一定要攜帶衛星電話,係指應攜帶下列裝備:
一、具有衛星定位功能之器材。如:衛星定位儀、可定位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具定位功能等器材。
二、可供緊急聯絡之通信設備。如:衛星電話、手機、無線電或可對外通訊等裝備。
另亦未要求領隊須具備專業嚮導證照,而是要求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如EMT證照等),以利登山客發生急病或意外事件時,擔負照顧之責。
本條例所規範之登山保險機制係指進入轄內特殊管制山域,應由領隊帶領, 並依登山路線難易強制投保登山綜合保險,如發生意外,所生搜救相關費用由保險給付。
請大家指教
附件:
臺中市登山管理自治條例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草案逐條說明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所以,也要感謝台中市消防局這樣用心協調各單位,致力於促進登山安全。
希望這個自治條例能真的發揮功用,而不是再度成為阻礙山友親近山林的戒嚴法條;如果有任何相關的建議希望傳達給台中市消防局,也歡迎各界直接去信局長信箱,傳達給他們知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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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點進去詳閱之後,卻有點令人失望,正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
關於這個法規的立意,使用者付費、責任自負,我非常贊同,也與我去年寫下山難國賠相關評論的觀點一致。但今天看了這個法規,我只想問:「入山團體或個人應攜帶衛星定位儀、衛星電話或無線電等專業設備,攀登高海拔山域須有專業嚮導」,這句是什麼意思?
1.為何獨獨針對高海拔地區訂定這種條文?
官員們知道海拔1000~3000公尺中間的中級山域,才是山區最凶險難行的地帶嗎?人來人往、路跡明顯、商業團一堆的高山明定需要專業嚮導來帶;杳無人煙、路要自己開、完全沒有商業團的中級山卻可以自由來往,這個條文是不是有奇怪的地方?還是單純是我想太多?
2.「不准進入未開放之山域」,當自己是山大王?
本次參與草案制定的單位裡面,我看見了非常不意外,會提出這種山大王意見的單位。在那個單位轄下,有著數條非常安全,卻打死不肯開放的登山路徑,每條都是百岳經典。雖然大家都照走不誤,但不能照程序申請就是非常不爽,我們想手法卻沒地方能守,這單位真是病入膏肓無可救藥。請問我們花錢納稅是叫你們來封山的?無能至此還要把其他有良心的單位拖下水,說真的這種要不得的官僚管理心態,你們還是留在自己轄區就好了,不要把整個台中市拖下水。
封山並不能禁絕人民入山,反而增加爬黑山的數量、更加無法控管入山人員的素質,倒行逆施本末倒置,出了事你們還是一樣要去救,封起來大家都不管你照走,誰進去都不知道是有比較爽嗎?山這麼大,你封一個登山口,我在500公尺外自己再開一條路就能進去了,這麼鴕鳥我看的也是都要醉了。
全面開放山域、落實入山人員登記管理與經歷審查才是正途。封山只是一個將自己當做山大王土皇帝的獨裁心態而已,山是大家的,我們納稅叫你來管理,不是請你來當皇帝。
3.這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為什麼是由地方自訂?
從台中出發的路線,可以從苗栗、新竹、宜蘭、花蓮、南投走出去,光一個合歡北峰,登山口是花蓮縣,合歡北峰就是在台中市境內,今天在山頂發生山難需要救援,要算在誰頭上?這條法規管不管得到?同理從武陵農場(台中市)爬雪山,卻在翠池(苗栗縣)發生山難,這條法規適不適用?登山這種跨越尺度非常大的運動,今天用一個地方角度來訂定規範,是不是有點不恰當?這種法規應該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才是正途,否則地方政府步調不一致,皮球愛怎麼踢就怎麼踢。
4.有專業嚮導帶路,並不能降低山難風險。
最近才發生的無明山山難,是由知名商業團「大台中登山隊」出團,5宿10餐6800元整,這種等級的商業團,嚮導怎麼可能不專業?但已經往生的兩位山友用生命告訴我們,嚮導再怎麼專業,並不能避免山難發生,只有自己做好準備才能避免山難發生。
說穿了,登山嚮導只是讓你安心、讓你不要迷路的領頭羊而已,真正要平安下山,還是只能靠自己。
沒錢有沒錢的走法,登山險再怎麼貴也不會比請專業嚮導貴,而專業嚮導是個人經驗累積與做足準備功課後,可以憑個人意志選擇是否需要的一種「服務」,怎麼能強制規定呢?
所以我想再次詢問訂定這樣規定的官員,這種擺明了讓人民無法遵守的「排窮」條款,真的有助於降低山難的發生率嗎?
難道做足準備功課與訓練的學生、還有經濟比較沒有餘裕的山友都不准上山,除非砸大錢請專業嚮導來帶團、砸大錢買或租衛星電話、砸大錢參加商業團,才准上山嗎?
官員們知道有能力有經驗的山友,自己組隊登山一次的費用,是參加商業團的1/5甚至不到嗎?
如果我已經自己帶隊爬過50座百岳,只是沒有時間去考”一年二次“的登山嚮導考試,還是要砸大錢請「專業嚮導」來”帶路“,我才能爬高山,不然就是違法嗎?山這麼大,政府訂下這種擺明讓山友難堪,沒錢的人再有經驗都不准上山的條文,到底是何居心呢?站在這種資本主義至高位、帶有濃厚圖利商業團意味、把責任都推給專業嚮導的條文,真的有助於解決山難問題嗎?
只有讓登山知識更普及、教育人民「對自己負責」的概念、落實專業山難救助團隊的編制與訓練、山難落實使用者付費、全面開放山區不要逃避責任封山了事(封山根本是鴕鳥,隨便查一個商業團的出團列表,滿滿是洋洋灑灑的”封山路線“,你怎麼封我怎麼繞,主管單位再鴕鳥沒關係,人民都在看、都在幹)、嚴格落實出入山登記與回報制度,才能真正達到降低山難發生的風險與落實山林管理的良方。
關於這則新聞,我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幸好它目前只是草案,希望政府開放更多對話的空間,讓真正在山裡走跳的山友能參與和自己密切相關的法官制定,而不是又淪為一個「山下引導山上、官僚凌駕專業、理想霸凌現實」的花瓶法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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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野人獻曝一下
這要從"證照"這個名字說起,英文裡面有兩個字跟證照有關
1. License:你被 "允許" 去做某件事情的證明,(ex:駕照)
2. Certificate:你具備某種"能力"的證明。
Ok,我們知道了這兩者的不同接下來我們可以從EMT的發展來看
EMT =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緊急醫療救護技術員)
這個玩意,是從老美那裡發展出來的概念。
又,老美是個重度 "License"需求的國家,沒有license很多事情你是不被允許操作的。
而EMT-A, EMT-I, EMT-P(美國系統),則正是一種License。
有了EMT License才能 "合法" 進行緊急醫療業務(院外)
OK, 所以我們現在知道了兩件事
1. License 跟 certificate 的不同
2. EMT在他原始發展國家是License
這兩件事情代表什麼,
代表著EMT是一種專業度高的工作,他必須持有相關的證照才能工作。
同樣的精神,也被傳到台灣來。
我們的EMT證照(EMT-I, EMT-II, EMT-P),是衛生署所發給的"License"
因此,持有EMT證照,你在台灣才能"合法"的進行相關的緊急醫療業務。
OK...那什麼樣的人會需要這張證照呢??
當然就是"緊急醫療救護從業人員"囉!
而以目前台灣的情況而言,所謂的"緊急醫療救護從業人員"有哪些?
1. 有給職:消防隊員,救護車公司救護員,救護車駕駛(好像沒有義務的),消防役男。
2. 無給職:鳳凰志工
以上等,需要進行"院外"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者。
那!!!!!
如果我非緊急醫療救護從業人員
我需要這張證照做什麼?
well....
那就是在你的皮夾裡多了一張,你被允許從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的證明。
一般人(非上述從業人員)什麼時候有機會可以接觸到傷病患?
除了在路上撿到一個傷病患,之外好像只有你的親朋好友不小心需要緊急醫療救護照顧時
你才有機會接觸到傷病患。
==========================下面是另一個主題====================================
這個主題是回答原PO的問題,你為什麼來參加EMT的訓練?
理由可以有千百萬種之多,但是!
唯一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受訓學生的是。
"如果你順利通過了考試,取得了EMT的證照,那你就是我國"法定"救護技術員"
那,EMT的課程跟紅會的初級、高級、急救教練。有什麼樣的差別?
(以下沒有貶低誰的意思)
前面一個主題我們一開始講的兩個英文單字
在這裡就會出現了
1. EMT-I, II, P ==>License
2. 紅會初級、高級... ==>certificate
這兩個的不同了解了嗎?
===========================以下是結論========================================
如果你沒有需要,你不會,或你可能在兩年內無法成為"緊急醫療從業人員"
那麼,你就不需要EMT證照。
但是!!!!!
你可以俱備有EMT的能力,或者我們說"急救"的能力。
那如果是以"能力"當出發點,說實在小弟不才認為
也許你也不會care你是不是具有EMT的證照。
你的證照,說不好聽一點。也許只有在你被告的時候,拿出來給法官認定說。
恩!!!你是具有"緊急醫療救護"能力的.....
如此而已。
學習的重點,應當是在我知道了多少,我了解了多少。我未來會操做多少東西。
而並非以"證照"為出發點囉!!
=========================以下是鳳凰志工的抱怨===============================
說真的,鳳凰志工真的是一個很可憐的組織。
大多數縣市的鳳凰志工都已經,或即將編入義消的系統當中。
但是問題來了!!!
義消,是搶救課的管轄。鳳凰志工的業務範圍是"救護課"的管轄
所以,鳳凰志工到底是要算救護課?還是搶救課?
ORZ........
我個人的希望是,鳳凰志工應該有幾件事情要改正
1. 鳳凰志工正名為"救護志工"
2. 脫離開"義消"體系,應該由直接隸屬於各縣市消防局的救護課。
3. 雖然派令是在各縣市消防局,但消防署應該要有全國救護志工的管理系統。
讓在非戶籍地工作,求學的有心人士能夠真正地幫助到救護業務。
否則許多人都因為"戶籍"兩個字,而搥胸頓足。
4. 特別應該著重於"防疫"教育。
[例子]手套、口罩、隔離衣。真正有穿過(看過)隔離衣的人有多少?
會使用的人有多少?
以上,小小分享+一堆抱怨 報告完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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